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新聞評析 - 遠雄人壽遭重罰1170萬元 限制不動產、股票投資

        我沒有內線管道, 根本不知道金管會對遠雄人壽開罰. 不過, 我在 4/8 就寫下以下的這一篇文章.


http://tw.myblog.yahoo.com/money-hunter/article?mid=1827&prev=1828&l=d&fid=25


 


        這其中的重點是甚麼? 不要以為你躲得掉, 是政府要不要搞你而已! 當政府要搞你的時候, 要找出一些法條辦你一定是找得到的.  我相信金管會以下所列舉的都是事實. 但也我相信這些事實也普遍存在很多的保險公司, 只是這幾年的成功讓趙藤雄變得自大狂妄. 而強出頭的結果就是成為被整肅的對象.


        接下來就是看三黃一劉了, 我猜財政部也正在查它們. 要嗎就是抓它們財產交易所得有沒有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若是用人頭的話, 那就用資金流抓贈與稅. 同樣的, 是因為要抓證據的成本很高故會考量要不要抓, 但若要抓絕對可以抓出一些東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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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1-04-15 09:55:11


由於遠雄人壽購置不動產交易方式與保險法資金運用不符,出售不動產鑑價作業亦違反保險法規定等多項違失,因此,金管會對遠雄人壽大力開鍘,共計核處新台幣1170萬元罰鍰、1年內不得投資不動產、不得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3個月內處分購買超限的股票,並停止電話行銷業務1個月。


金管會指出,在2009年進行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遠雄人壽在辦理資金運用作業,購買桃園大溪5.5億元的不動產債權時,交易方式與保險法資金運用方式不符,同時,出售永豐棧麗緻酒店大樓及永豐棧金融廣場共11.5億元,低於鑑價金額,與保險法規定不符。


不僅如此,金管會表示,遠雄人壽與利害關係人的交易方式也有多項缺失,購買利害關係人股票有超逾法定限額或有未經董事會法定程序決議及有董事對與本人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者的案件,在董事會中有未予迴避等多項缺失,違反「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另外,金管會也發現,遠雄人壽辦理保險業務,有業務員未完成登錄或取得業務員資格即從事保險招攬行為、辦理團體保險業務以批註增列及變更給付內容未報送主管機關審查、保單承保年齡超過投保年齡限制、核保人員授權他人代理核保等情事及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多項缺失。


因此,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68條第4項、第171條及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共計核處遠雄人壽新台幣117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規定就6項缺失各處以糾正,並限制該公司於文到1年內不得投資不動產(原已投資的在建工程除外)、文到1年內不得購買利害關係人發行的股票、文到3個月內處分購買超限的股票,以及命其停止電話行銷業務1個月等。另請該公司就相關缺失於文到1個月內研提改善計畫及懲處相關失職人員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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